要求公布每户业主投票结果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调整物业服务费)需满足“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表决规则,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未明确要求必须公开每户投票结果,但要求公开表决结果(如同意/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及占比)。若业主仅要求公开最终统计结果(如总票数、通过比例),物业公司应依法配合;若要求公开每户具体投票情况,则需进一步分析合理性。
从业主知情权的角度
业主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但知情权的范围需以“必要”为限,即公开的信息应与业主共同利益直接相关,且不侵犯其他业主隐私。
从物业公司义务的角度
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查询、复制与共同管理事项有关的资料(如表决记录),但需注意: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