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骨折做劳动能力鉴定后,赔偿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来承担。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情况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手指骨折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手指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况
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这部分费用并不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如果手指骨折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那么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可能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三方。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未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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