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提起诉讼时,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需结合案件性质及诉讼请求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若行政协议案件涉及财产性内容(如金钱给付、赔偿等),且诉讼请求以财产金额为标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类案件标准收取,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
若行政协议案件不涉及财产性内容(如确认协议效力、履行协议义务、撤销协议等非金钱请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案件受理费按非财产类案件标准收取,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具体以法院规定为准)。
典型案例: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违法,或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但未主张具体金额,案件受理费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
特殊情形说明:
建议:
行政协议案件的收费标准需结合具体诉讼请求判断,若涉及财产金额计算或案件性质认定存在疑问,可进一步提供协议内容及诉讼请求细节,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