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提起诉讼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是按照财产类案件收取还是按照行政-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行政纠纷

行政协议案件提起诉讼时,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需结合案件性质及诉讼请求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若行政协议案件涉及财产性内容(如金钱给付、赔偿等),且诉讼请求以财产金额为标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类案件标准收取,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

    • 标的额≤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 1万元<标的额≤10万元:按2.5%交纳;
    • 标的额>10万元部分:按0.5%-1%递减交纳(具体比例以法院规定为准)。
      典型案例: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按100万元标的额计算。
  2. 若行政协议案件不涉及财产性内容(如确认协议效力、履行协议义务、撤销协议等非金钱请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案件受理费按非财产类案件标准收取,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具体以法院规定为准)。
    典型案例: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违法,或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但未主张具体金额,案件受理费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

特殊情形说明:

  • 若行政协议案件同时包含财产性请求与非财产性请求(如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财产),法院可能根据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对财产部分与非财产部分分别计算费用后合并收取。
  • 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与普通行政诉讼一致,即由败诉方承担,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建议:
行政协议案件的收费标准需结合具体诉讼请求判断,若涉及财产金额计算或案件性质认定存在疑问,可进一步提供协议内容及诉讼请求细节,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