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是法律第几条-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行政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以“证据三性”为条文标题进行规定,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要求,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中的。以下是对这三性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及相应法条的详细解释:

1. 真实性(客观性)

定义: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或变造的,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真实性”,但强调了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间接体现了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这一条款直接涉及了证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实际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证据的形成过程、来源、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对于一份合同,法院会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内容是否清晰无涂改等。

2. 关联性

定义: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关联性”,但强调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而查证属实的过程就包括了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包括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这一条款明确将“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作为审核认定证据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际应用: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仔细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就与合同是否有效履行这一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而与此无关的其他交易记录则不具有关联性,不会被采纳为证据。

3. 合法性

定义: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这些条款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和手段,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例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这些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同时,也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确认标准,如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等,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实际应用:在收集证据时,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形式、来源和收集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必须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未经过篡改;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必须确保证人具备作证能力且其证言内容真实可靠。

总结与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应特别注意确保证据的三性俱全,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严格审查证据的三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如果您在民事诉讼中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