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核心在于证明公司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个人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车辆不应被作为个人财产执行。以下为具体撰写思路及示例内容:
事实部分:
理由部分:
示例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部分
购车出资情况:申请人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司账户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XX万元,用于购买涉案车辆(车牌号:XXXX)。购车款支付凭证、公司财务记录等均可证明此事实。
车辆使用情况:涉案车辆自购买以来,一直由申请人公司用于业务运营、员工通勤等公司相关事务。车辆的实际控制、管理、维护等均由申请人公司负责,个人从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控制或处分。
名义登记原因:由于当地购车政策限制及车牌指标获取难度,涉案车辆以个人名义上牌。但此举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不影响申请人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
二、理由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车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应依据实际出资和交付情况确定。申请人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且车辆一直由申请人公司使用和管理,因此应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个人仅为涉案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对车辆不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将涉案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显然侵犯了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因此,申请人公司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在撰写执行异议申请书时,请务必确保所有事实和理由均有充分证据支持,并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和程序进行提交。如有需要,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撰写细节或法律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