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实际损失的本金怎么去计算-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借贷型诈骗中实际损失的本金计算,需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基础,扣除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同时需结合诈骗行为的法律定性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核心计算逻辑:实际出借金额 - 已归还本金 = 实际损失本金

  • 实际出借金额:指被害人因诈骗行为实际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总额(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收条等证据证明的金额)。
  • 已归还本金:若犯罪嫌疑人在诈骗过程中或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金(需有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需从出借金额中扣除。
  • 示例:甲出借给乙10万元,乙归还了3万元后失联,甲的实际损失本金为7万元。

2. 需排除的“非本金”部分

  • 利息或高额回报:若诈骗分子以“利息”“分红”等名义返还的资金,属于非法所得的返还,不影响本金计算。例如,甲出借10万元,乙每月支付2%利息(2000元),共支付6个月后失联,本金仍按10万元计算,已支付的1.2万元利息需通过刑事追缴或民事诉讼另行主张。
  • “砍头息”或预扣费用:若出借时直接扣除利息或费用(如“手续费”“保证金”),实际出借金额以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例如,甲约定出借10万元,但乙仅到账9万元(扣除1万元“砍头息”),本金按9万元计算。

3. 特殊情形:虚构事实导致多付本金

  • 若诈骗分子通过虚构借款用途(如伪造项目合同)、冒用身份等手段,使被害人误信而多付本金(如超出实际需求的借款),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诈骗金额。例如,乙虚构投资项目需借款20万元,但实际仅需10万元,甲因受骗出借20万元,则诈骗本金为20万元(需结合证据证明虚构事实与多付本金的因果关系)。

4. 法律定性对本金计算的影响

  • 刑事诈骗认定:若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本金计算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结合资金去向(如是否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财产等)综合判断。例如,乙将借款用于赌博而非约定用途,且无还款能力,可能构成诈骗,本金按实际未归还部分计算。
  • 民事纠纷区分:若仅为民事借贷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本金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但需排除高利贷部分(超过LPR四倍的利息不受保护)。

5. 证据收集建议

  • 保留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出借金额的证据;
  • 收集诈骗分子虚构事实的证据(如伪造的文件、虚假承诺的录音);
  • 记录已归还本金的金额和时间(如银行流水、收条)。

提示:借贷型诈骗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若您或他人遭遇此类情况,建议整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细节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及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