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并不需要在开庭审理后才作出裁定书。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部分甚至全部财物,或者裁定确定一定的法律关系,以保证权利人利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和满足的一种措施。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急需,使权利人免受进一步的损害,因此具有预先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予执行可以在案件受理之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采取,而并非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来决定是否裁定先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先予执行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得到了最终的解决。在先予执行之后,法院仍然需要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判决。因此,开庭判决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先予执行并不替代或免除这一程序。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并不需要在开庭审理后才作出裁定书,而是可以在案件受理之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裁定。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