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签订的自愿赠与协议,其法律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尤其是赠与的金额、背景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等因素。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元”“1314元”等,这些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一般不得要求返还。这是因为这些小额赠与往往被视为情侣间表达爱意和关怀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
然而,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这类赠与往往隐含着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因此更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意味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即所附条件未成就,那么赠与合同就可能失效,受赠人需要返还赠与的财产。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了四笔大额款项,总额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尽管转账备注了“自愿赠与”,但考虑到赠与的金额、背景以及双方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这笔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决小强全额返还。这是因为法院认为,如此高额高频的赠与显然超出了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且结合小强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的行为,以及事后迅速失联的事实,足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出于情感表达,而是以维系或发展婚恋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签订的自愿赠与协议,如果涉及大额财产的赠与,且隐含着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那么这份协议很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赠与人就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条款和法院的判决来综合判断。
总的来说,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如果您在恋爱期间涉及到大额财产的赠与,建议您在签订赠与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