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规定 废止了吗-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规定并未废止。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以下是对行政复议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需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1. 不停止执行原则:

    •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假定其合法有效,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相对人有义务履行该行为,以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而自动停止执行。
  2. 可停止执行的情形:

    • 尽管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停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行政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继续执行可能给申请人或公共利益带来不必要损失;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合理之处,且继续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并获批准的,如申请人认为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停止执行。

三、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1. 行政复议中止: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复议的正常进行,而将复议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以及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2. 行政复议终止: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定情况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复议程序的制度。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以及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等。

四、法律建议

面对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建议你:

  1.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程序、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以及中止与终止等规定。

  2. 收集证据:在申请行政复议或参与复议过程中,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咨询专业律师:虽然这里我作为冉林花律师已经为你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但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复杂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总之,行政复议规定并未废止,而是继续发挥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如果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