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的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需分情况讨论:
若协议已满足法定生效条件且签字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获得授权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若已签字的被拆迁人经另一人明确授权(如书面委托书),或虽无书面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如长期共同管理房产、另一人曾默认其处理拆迁事宜等),则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时未签字人不得以“未签字”为由拒绝履行,但可主张签字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若协议未满足生效条件且签字人无代理权
若拆迁协议需全体被拆迁人共同签字(如房产为共有财产且无特别约定),而仅一人签字且未获另一人授权,则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71条,未签字人可通过明确拒绝追认(如书面声明不认可协议内容)使协议无效,此时其有权要求停止履行协议;若未签字人未作表示,但签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授权,协议亦自始无效。
若协议部分条款可分割且未签字人未受影响
若协议涉及多项权利义务(如补偿款分配、安置房交付等),且未签字人仅对部分条款有异议(如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主张对异议部分不履行,但对其他无争议部分仍需遵守。例如,若签字人已代领补偿款但未分配给未签字人,后者可单独就补偿款分配问题提起诉讼,而不影响拆迁协议整体效力。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协议具体条款、签字人身份关系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将结合具体情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