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章加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17 劳动纠纷

您提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是指《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将直接引用并解释这一条款,然后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一些可能的解读和建议。

条款内容: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与解读:

  1. 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分歧,即职工方认为构成工伤,而用人单位方认为不构成工伤,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2. 法律意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和保留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用人单位,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工伤认定机构可能会倾向于认定该伤害为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在面临工伤认定争议时,应当积极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

  • 如果您或您的近亲属遇到了工伤认定争议,建议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共识。
  •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 在整个过程中,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或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