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房子交易中主动告知事项有哪些-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房产纠纷

在房屋交易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卖方有主动告知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核心事项:

  1. 房屋权属状况

    • 需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归属(如单独所有/共同共有),若存在共有权人,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 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
  2. 房屋物理状况

    • 主动披露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裂缝、漏水等),以及是否曾发生重大维修或改造。
    • 若房屋为凶宅(如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非法律强制披露项,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建议主动告知以避免纠纷。
  3. 房屋使用情况

    • 需说明房屋是否处于出租状态(若出租,需告知租期及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若房屋存在户口未迁出、学区名额已使用等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买方。
  4. 规划与政策风险

    • 若房屋所在区域存在拆迁规划、学区调整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或使用功能的政策,需主动说明。
    • 告知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如住宅改商用需披露相关审批情况)。
  5. 其他影响交易的重要事项

    • 披露房屋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清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
    • 若房屋曾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导致损坏,需如实告知修复情况。

法律后果提示:
若出卖方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买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或第577条(违约责任)主张赔偿,甚至解除合同。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告知义务范围,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如有具体交易场景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