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存在终本案件且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需准备以下核心材料申请破产清算:
基础主体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章),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 若委托律师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企业盖章确认)。
终本案件相关材料
- 终本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需法院盖章),证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 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如有),明确企业未履行债务金额、执行措施及终本理由。
债务与资产证明材料
- 债权债务清单(需加盖公章),列明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形成时间及证据(如合同、借条等);
- 资产负债表(需企业盖章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财产清单(需加盖公章),列明企业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现状及处置情况。
职工相关材料(如有)
- 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列明欠薪金额、人数及社保缴纳情况;
- 职工安置预案(需企业盖章),明确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如经济补偿、社保衔接等)。
其他辅助材料
- 企业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证明申请破产清算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预缴破产费用承诺书、管理人推荐函等,具体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关键提示:
- 若企业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若债权人为申请人,需提供终本裁定书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直接证据;
- 材料需真实、完整,否则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