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用其他人手机发短信骂小三 该告谁-董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侵权纠纷

结论:在此情况下,“小三”若想起诉,一般应起诉实际发送短信的原配,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起诉手机机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侵权行为主体角度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具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几个要素。在这个事件中,原配使用他人手机发短信骂“小三”,实际实施辱骂行为的是原配,原配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辱骂行为可能会对“小三”的名誉权等人格权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侵权行为主体角度而言,“小三”若想起诉,主要应起诉实际发送短信的原配。

手机机主责任角度

  1. 一般情况下无责:手机机主只是将手机借给原配使用,并没有参与辱骂“小三”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原理,没有过错且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手机机主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三”不能起诉手机机主。
  2. 特殊情况可能担责:如果手机机主明知原配要使用其手机去辱骂“小三”,仍然将手机借给原配,那么手机机主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手机机主和原配可能会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三”可以将原配和手机机主一起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角度

  1. 证据收集:如果“小三”决定起诉,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原配实施辱骂行为的证据,比如短信内容截图、短信发送记录等。如果涉及到手机机主可能担责的情况,还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手机机主存在过错的证据,例如手机机主与原配之间关于使用手机辱骂“小三”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2. 诉讼策略:“小三”在起诉时,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如果只起诉原配,就围绕原配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和论证;如果认为手机机主也存在过错,要同时将手机机主列为被告,并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手机机主存在过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尝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你还有其他关于侵权损害(人格权)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