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明确免责情形,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和合同目的进行设计,以下为常见免责条款的撰写要点及示例:
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可约定免责。示例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诺人无法按期还款,承诺人在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证明后,对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还款义务免责,但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主债务人免责情形
若主债务人因银行过错(如违规放贷、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导致债务无效或部分无效,可约定共同还款人相应免责。示例条款:
“若主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因银行过错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承诺人对无效部分对应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责任。”
银行违约或过错免责
明确银行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及时划扣还款、未提供账单等)导致逾期时,共同还款人可免责。示例条款:
“若银行未按约定从主债务人账户划扣还款,或未及时向承诺人发送还款通知,导致逾期产生的责任由银行自行承担,承诺人免责。”
债务范围限制免责
限定共同还款责任的范围(如仅限本金、利息,不包括违约金、罚息等),避免无限连带责任。示例条款:
“承诺人仅对主债务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承担责任。”
条件成就免责
设定特定条件(如主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银行同意解除承诺等)成就时,共同还款人免责。示例条款:
“若主债务人向银行提供经银行认可的足额担保,或银行书面同意解除承诺人共同还款责任的,承诺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免除还款义务。”
程序性免责
要求银行在主张权利时履行特定程序(如通知、催告等),未履行的则共同还款人免责。示例条款:
“银行主张共同还款责任前,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诺人并提供主债务人未还款的证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承诺人免责。”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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