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查询告知函可以使用吗-崔瑛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查询告知函是否可以使用”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实行封存制度的。这意味着,除非特定情况(如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这些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查询告知函”的使用情况:

  1. 查询主体与条件:

    • 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
    • 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但这里的“个人”通常指的是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且查询目的需合法合规。
  2. 查询程序与证明出具:

    • 查询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
    • 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的证明相同。
  3. 关于“告知函”:

    • 在常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并没有直接提及“未成年人犯罪查询告知函”这一具体形式。
    • 如果存在这样的“告知函”,它很可能是在特定情境下(如司法机关内部流转、特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等)使用的一种内部文件或通知,而非对外公开或普遍使用的文件。
  4. 使用限制与法律责任:

    •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任何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隐私、信息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因此,即使存在某种形式的“告知函”,其使用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不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或隐私信息。

综上所述,在常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并没有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查询告知函”的普遍使用。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文件或需求,它很可能是在特定情境下使用的内部文件,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查询程序。对于一般单位和个人而言,除非符合法定查询条件并遵循严格程序,否则不得随意查询或使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