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担保人连带责任新法规-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26 经济纠纷

《民法典》对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与适用: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举例:若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到期甲未偿还时,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
  2. 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法定: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法律后果:若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举例:若乙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从乙要求丙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4. 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建议: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

    •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举例:若甲向乙借款,甲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丙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甲未偿还借款时,乙可以选择先就甲的房产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您可能关心的后续行动建议:

  • 如果您是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明确保证期间,以保障自身权益。
  • 如果您是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应充分了解主债务的情况,评估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等条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您在担保人连带责任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