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几条-郭帆律师|法行宝
2026-03-26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这一罪名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发票: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是除上述之外的普通发票,如餐饮发票、住宿发票及一般商业零售发票等。

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 为他人虚开:即明知受票方未发生实际业务而为其开具发票。
  2. 为自己虚开:虚构业务并为自己开具发票以达成非法目的。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动要求他方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4. 介绍他人虚开:在开票方与受票方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行为。

在情节严重标准方面,虚开发票罪的认定通常依据虚开的份数、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来判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罚。对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此数额但具有多次虚开、造成较大税收损失、影响恶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构成犯罪。

至于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虚开发票罪的个人和单位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 个人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企业和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了解法律责任并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