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如何称呼被害人-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的称呼通常遵循以下规范,具体分情况说明:

  1. 正式法律文书中的称呼
    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书中,统一使用“被害人”这一法定称谓。例如:“被害人张某在陈述中指出……”这种称呼体现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明确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 庭审过程中的称呼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通常使用“被害人”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称呼。若被害人同时作为证人出庭,也可根据具体情境称为“证人(被害人)”,但需注意避免混淆其双重身份。

  3. 特殊情境下的变通称呼

  • 未成年人被害人: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法庭可能根据其年龄、心理状态,在保持尊重的前提下使用“小朋友”“同学”等温和称呼,但正式记录仍需标注“被害人”。
  • 身份特殊被害人:如被害人同时具有教授、医生等社会身份,庭审中可能偶尔使用“张教授”“李医生”等称呼,但需确保不偏离其“被害人”的法律角色。
  • 方言或习惯影响:在部分地区,法庭可能根据当地语言习惯使用“受害者”等俗称,但正式场合仍以“被害人”为准。

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一称谓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延伸建议:若您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庭审中的称呼有疑问,可直接向审判长提出;若需代理维权,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