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否可诉-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交通事故

结论前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在相关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证据接受审查。

性质与功能角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它主要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为后续的损害赔偿调解、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提供依据。从性质上看,它更像是一种具有证明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法律规定角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表明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复核的救济途径,而非直接诉讼。

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其效力应在法庭审理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确认。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出,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和判断。这意味着,虽然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挑战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救济途径

  1. 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是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直接救济途径。
  2. 诉讼过程中的挑战:如果复核申请不被接受或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当事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来挑战认定书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等。

总结与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申请或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挑战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建议首先尝试复核申请,如果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质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你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