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协议需要有哪些部分-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3-24 劳动纠纷

一份合法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必须明确包含以下三个核心部分: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这是仲裁协议的基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种意愿必须是真实、明确、自愿的,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例如,协议中可以明确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解决。”这样的表述既清晰又明确,能够充分体现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愿。
  2. 明确的仲裁事项:

    • 仲裁事项明确了双方同意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范围。这一范围应当被清晰、具体地描述在仲裁协议中,以确保仲裁庭能够准确界定其管辖范围。它可以是合同中特定的某一项或几项争议,如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支付争议等;也可以是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同时,仲裁事项还必须是可仲裁的,即属于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范畴,如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而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双方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来负责处理他们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选定应通过指定仲裁机构的名称来实现,如“因本合同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仅泛泛约定由某地仲裁而不明确具体名称,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在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是唯一合法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应确保其具有合法的仲裁资格和管辖权。

除了上述必备内容外,商事仲裁协议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附加约定其他事项,以进一步明确仲裁程序的具体细节,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例如:

  • 仲裁规则: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在某些情况下另行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仲裁地的公共政策。
  • 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如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或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等。
  • 仲裁费用的承担:双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如由败诉方承担、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比例分担等。
  •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可能产生影响,因此双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地点。

在订立商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并充分协商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对仲裁协议的订立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通过精心构建的仲裁协议,双方可以为未来的争议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争议能够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