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姚超越律师|法行宝
2026-03-23 刑事辩护

在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共犯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要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主体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主体不仅限于直接的投标人和招标人,还包括与他们串通的其他相关方。具体来说,除了法人、其他组织及依法允许参与投标的个人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若与投标人或招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

二、主观要件

  1. 故意心态:共犯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串通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共同犯罪意图:在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串通合谋,这是构成共犯的关键要素。

三、客观要件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 投标人之间可能通过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先进行内部竞价再内定中标人等方式进行串通。
    • 例如,两家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在某次招标中由一家公司以高价投标,另一家公司以低价陪标,以确保高价公司中标,这种行为即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可能通过泄露投标文件信息、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明示、暗示投标人调整投标报价等方式与投标人串通。
    • 例如,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私自将标底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并暗示其以某一特定价格投标,以确保该投标人中标,这种行为即构成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 损害后果:

    • 串通投标行为必须导致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或者造成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其他权益受损。
  4. 情节严重: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等情形。

四、司法实践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律要素外,还会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市场影响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例如,审查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串通(如口头约定、书面协议或使用现代通讯技术等),评估串通投标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考虑行为人在案发后的配合程度、是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作为量刑的参考。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共犯需要综合考量主体、主观、客观要件,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