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可不公告的情形-田枢博律师|法行宝
2026-03-23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欠税可不公告的情形,根据《欠税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1.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受偿了部分税款或税款滞纳金,但这些款项尚未实际入库,此时税务机关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2. 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对于已经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企业,在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并被依法注销法人资格后,其剩余的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3.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在企业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受偿了部分税款或税款滞纳金,但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部分税款或税款滞纳金未能获得清偿,此时税务机关也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4.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

    • 如果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务机关也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务机关在公告欠税情况时能够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如果您对欠税公告或相关税务问题有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