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若村委拒绝提供被执行人的农村搬迁协议书,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法院直接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包括村委)调取与执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执行法官可向村委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搬迁协议书。若村委仍拒绝配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其处以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律师调查令
若法院未直接调取,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向村委调取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村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法院可参照上述罚款、拘留措施处理。
追究村委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通过其他途径补强证据
操作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村委拒绝配合的具体原因(如协议涉及第三方利益、村委内部矛盾等),可提供更多细节后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