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享有的催告权属于形成权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合同纠纷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享有的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请求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形成权与催告权的本质区别

  1. 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点是不依赖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使后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等。

  2. 催告权:催告权则是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的权利。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其核心在于请求对方作出答复,依赖于对方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催告权的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

  1. 行使方式:催告权需要相对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催告后作出明确答复,否则不产生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

  2. 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权的行使本身并不改变合同效力状态,只是启动了追认或拒绝的程序。合同最终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拒绝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或接受该合同,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则合同自始无效。

三、实例说明

以无权代理为例,假设甲未经乙的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此时,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作为相对人的丙,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向乙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追认该合同。如果乙在规定时间内追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自始有效;如果乙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则合同自始无效。在这个例子中,丙行使的催告权并未直接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动,而是促使乙尽快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四、催告权的意义与作用

催告权的存在使得相对人能够及时了解合同的效力状态,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催告权的行使,可以促使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尽快对合同效力作出决定,从而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符合形成权的定义与特征,而是一种依赖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请求权。在实际应用中,相对人应正确行使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明确表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