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资产转让可以不参照32号令吗-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公司事务

破产资产转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参照32号令,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32号令的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若破产企业属于上述主体,其资产转让原则上需遵循32号令的程序要求(如公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等)。
    例外情形:若破产企业已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资产处置需以破产管理人为主导,优先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如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此时可不完全参照32号令。但需注意,若破产企业资产涉及国有产权,仍需协调破产法与国有资产监管规则的衔接,例如在处置前履行必要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2. 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转让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管理人可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资产。若选择协议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 资产性质特殊(如易腐、易损、季节性物品);
    • 标的价值较低(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 债权人会议同意或法院认可。
      此时,若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协议转让虽可不完全参照32号令的“公开进场交易”要求,但仍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实务中的关键风险点

    •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若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未按规定评估或低价转让资产,可能面临国资监管部门追责,甚至被认定为“恶意低价处置”而撤销交易。
    • 债权人利益保护:非公开转让需确保程序透明,避免损害债权人知情权和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引发债权人异议或诉讼。
    • 程序衔接问题:若破产企业资产涉及国有股权,需同时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建议:若涉及破产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人应提前与国资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是否需参照32号令;若选择非公开转让,需严格履行评估、备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程序,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