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有什么权利-张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刑事辩护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主要失去的是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相关权利,但其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和法律地位并不受影响。具体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将失去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无法参与任何形式的选举活动。
    • 同时,他们也将失去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资格,不能被选为任何公职,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等。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秩序或损害国家利益、形象的言论,失去了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 他们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出版相关作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影响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的集会活动,失去了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 他们不能发起或加入具有政治性质或可能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影响的社团组织,失去了为一定宗旨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者不能参与游行活动,也不能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示威活动。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将失去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担任职务的资格,无论是领导职务还是一般职务,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能在由国家出资设立并由国家控股的公司或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
    • 他们不能在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得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联、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但可以在这些单位中从事不具有领导职责的一般性工作。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不等同于否定一个人的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作为公民的一系列其他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以及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医疗救治等社会保障权利。这些权利是构成一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法律对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他们不仅应受到法律对其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同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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