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金额怎么认定-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的金额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受贿行为的定罪量刑。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原则

  1.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应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包括共同受贿的全部数额。即使某个参与者只参与了部分受贿行为或只分得了部分赃款,也应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
  2.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既要考虑参与者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也要考虑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实际后果。只有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具体认定方法

  1. 根据受贿总额认定:

    •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无论各共犯人的分工如何、分得赃款的多少,都应以共同受贿犯罪所得的总数额来认定每个人的犯罪数额。这是因为共同受贿犯罪是一个整体行为,每个参与者都对整个犯罪行为负有责任。
    • 举例:甲、乙二人共同受贿10万元,甲分得6万元,乙分得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的受贿数额均应认定为10万元。
  2. 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多次共同受贿但数额未分清的:如果行为人多次与他人共同受贿,但每次受贿的数额未分清,那么可以将其多次受贿所得的总额作为犯罪数额来认定。
    • 分别利用各自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贿赂的:如果行为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参与、完成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应全额认定双方的共同受贿数额。
    • 事后追认的共同受贿: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但在事后对受贿财物予以认可的,也应按共同受贿处理,并以共同受贿的总额来认定犯罪数额。
  3. 考虑特殊情节:

    • 重复受贿:对于重复受贿的情况,应将历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以确定最终的犯罪数额。
    • 索贿与收受贿赂并存:如果索贿行为与收受贿赂行为并存,且难以区分具体的受贿次数和数额,那么可以将所有索贿和收受的财物合并计算,以确定总的受贿数额。

三、责任认定与量刑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1. 主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施者,对犯罪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即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量刑。

  2. 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相较于主犯,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犯罪数额仍按共同受贿的总数额认定。

  3.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由于其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在他人的胁迫下不得已实施了犯罪行为。在量刑时,会根据其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犯罪数额同样按共同受贿的总数额认定。

四、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与审查:

    • 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支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这包括受贿财物的来源、去向、数额以及各共犯人的分工、作用等证据。
  2. 法律适用与解释:

    •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灵活应用。例如,对于某些特殊情节的受贿行为,可能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判例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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