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原则上不直接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索赔,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原则:伤残鉴定是索赔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需以“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劳动”为前提,且费用需“合理”。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受害人提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证明其因伤致残导致生活或劳动能力受限,进而需要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等)。若未鉴定伤残等级,法院可能因缺乏客观证据而驳回该项诉求。
例外情形:即使未鉴定伤残,仍可能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
若受害人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仍可能获得支持。例如:
实务建议:未鉴定伤残时如何提高索赔成功率
总结:未鉴定伤残不必然导致残疾辅助器具费被驳回,但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必要性。建议结合具体案情,收集充分证据后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