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的有哪些权利-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合同纠纷

在《民法典》中,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请求权:

    • 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货款。这种请求权是合同生效后最直接和基本的权利,它确保了合同目的的实现。
    •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种请求权虽然通常在违约发生后行使,但其基础权利(即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存在,只是需要违约事实的发生来触发其行使。
  2. 形成权(在特定条件下,合同生效可能伴随形成权的产生或确认):

    • 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如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但这一权利的存在是基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法律事实(即欺诈、胁迫等)。不过,严格来说,撤销权并非合同生效时直接“成立”的权利,而是合同生效后因特定条件成就而产生的权利。但为全面解答,此处仍提及以供参考。
    • 解除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严重违约或发生其他法定解除事由,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终止,但同样,这一权利也是基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不过,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可视为随合同生效而“潜在”存在,待条件成就时即可行使。
  3. 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抗辩权是合同生效后,随着对方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而产生的,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公平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存在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或要求先履行一方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也是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合同生效是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即享有上述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 在行使权利时,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 如果对合同生效后的权利义务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不正确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一方严重违约或滥用权利,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有任何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