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证明由谁开-邓欣律师|法行宝
2026-03-19 婚姻家庭

关于您提出的“事实收养证明由谁开”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收养登记的流程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事实收养证明并不是由某个特定个人或机构直接“开具”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收养登记流程,由相关的收养登记机关(通常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后,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并颁发收养登记证作为证明。

在收养登记的过程中,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收养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2. 送养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则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根据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需要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要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等。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这些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这个收养登记证就是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法律文件,可以视为“事实收养证明”的官方形式。

因此,要获得事实收养的官方证明,需要通过正规的收养登记流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颁发收养登记证。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收养登记的流程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