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罪在传统观点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更倾向于被视为结果犯,但同时也涉及行为要素,并非纯粹的结果犯。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定义

  1. 结果犯:指不仅要求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敲诈勒索罪中,这通常意味着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必须实际取得财物,且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

  2. 行为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如果仅从行为的角度看,敲诈勒索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所有敲诈勒索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既遂。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提供其他利益。

  2. 结果或情节要件:

    • 数额较大:行为人敲诈勒索的财物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 多次敲诈勒索:即使每次敲诈的数额不大,但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 实际取得财物:在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是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关键。若行为人虽实施了敲诈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

  • 既遂: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实际取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 未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及时报警、警方介入等)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敲诈的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四、敲诈勒索罪并非纯粹的结果犯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该罪名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实际取得财物的结果。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只要其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敲诈勒索罪的判定既与行为有关,也与结果或情节有关。

五、实际应用中的考虑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以及既遂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既要考虑行为人的敲诈行为是否成立,又要考虑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情节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例如,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且敲诈的数额也未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该行为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而可能是未遂或其他形态。

总结来说,敲诈勒索罪在认定时既考虑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也考虑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情节。因此,它并非纯粹的结果犯,而是同时涉及行为与结果的犯罪类型。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敲诈勒索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