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地异议书需要附居住证明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行政纠纷

在提出管辖地异议时,是否需要附居住证明取决于具体情况,但通常建议附上相关居住证明以支持异议理由。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管辖地异议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管辖地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下来,我们分析居住证明在管辖地异议中的作用。居住证明是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重要证据。如果被告认为案件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那么提供居住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居住证明可以包括物业证明、参保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某一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从而确定其经常居住地。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例,被告谢某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就提供了物业证明、参保证明等证据,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区。这些证据对于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起到了关键作用。

因此,在提出管辖地异议时,如果被告认为案件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建议附上相关居住证明。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异议理由的说服力,还可以提高法院审查异议的效率。当然,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或者被告没有提出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那么可能就不需要附居住证明。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提出管辖地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因此,在提出管辖地异议时,务必确保异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