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名词解释-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个涉及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律概念,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要点:

一、定义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收监执行后又决定改为暂时在监外服刑,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些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使得在监内执行刑罚存在困难或不适宜。

三、条件

  1.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患有属于相关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 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四、决定机关

  1.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与监督

  1. 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公正性。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可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决定或批准机关重新核查。

六、执行终止情形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果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终止暂予监外执行,将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对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轻易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决定机关、执行与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