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是什么意思-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暂时不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而由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机构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以下是对这一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

  1. 适用对象: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 不适用于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可以适用。
  2. 法定情形(需满足其一):

    •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必须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疾病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自伤自残或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保障母婴权益,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 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罪犯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如肢体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且经综合评估,认定其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审批程序

  1. 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执行与监督

  1. 执行主体: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 保证人制度: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其本人或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需履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的义务。
  3. 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接受其监督。

四、期限与终止

  1. 期限: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通常与剩余刑期一致,但可能根据病情变化或其他法定情形调整。
  2. 终止: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好转、哺乳期结束或生活能自理等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执行。同时,若罪犯违反相关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监管规定等,也可能被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五、法律后果

  1. 期间计入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计入总刑期的。
  2. 违反规定的后果: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监管规定等,可能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示例说明:

  •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突发心脏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经批准后暂予监外执行,在医院附近居住并定期向司法所报到。
  • 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但其妻子刚分娩,家中无其他成年人照顾婴儿。经申请并获批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家照顾妻儿直至哺乳期结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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