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的起算点,原则上应从原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若再审程序对履行期限有调整,则以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具体分析如下:
再审维持原判的常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百六十四条,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的,原判决的效力不受影响。若一审判决已明确履行期限(如“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款项”),则迟延履行金自该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例如,一审判决2023年1月1日生效,履行期至1月10日,则迟延履行金从1月11日起算,再审维持后仍按此时间点计算。
再审程序对履行期限的调整情形
若再审过程中,法院因新证据或事实认定变化,对履行期限进行了修改(如将“10日内支付”改为“30日内支付”),则迟延履行金应以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为起算点。例如,再审判决将履行期延长至2023年1月30日,则迟延履行金从1月31日起算。
特殊情形:原判决未明确履行期限
若一审判决未明确履行期限(如仅判决“被告支付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迟延履行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算。再审维持后,仍以原判决生效日为起算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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