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债务,多名债务人有约定仲裁有的没有约定怎么管辖”这一问题,结论如下:
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
根据《仲裁法》第16-18条,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对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有效。若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其他债务人未签署,则仲裁条款仅约束签署方,未签署方仍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例如:债权人A与债务人B约定仲裁,但未与共同债务人C约定,则A与B的争议需仲裁,A与C的争议需诉讼。
共同债务的管辖权冲突处理
若债务为连带责任(如共同借款),债权人可分别起诉或申请仲裁未约定方和约定方。此时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未约定仲裁方的诉讼管辖
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债务人,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
实务建议
总结:同一债务中,仲裁协议仅约束签署方,未签署方仍可诉讼。债权人需根据债务性质(连带/按份)和争议解决方式,合理选择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