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税5年 法人说不知情 法人推责给会计 资金流是会计的 法人会判刑吗-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经济纠纷

结论:法人是否会因虚开发票骗税行为被判刑,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若法人确实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或默许,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法人存在管理过失或应知而未知,则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法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

  1. 主观明知:

    •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骗税行为需以“故意”为主观要件。若法人确实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会计的违法行为,则法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 举例:若法人长期在外地,公司财务完全由会计负责,且法人从未参与或过问发票开具、资金流转等事务,且无证据显示法人曾默许或放任会计的违法行为,则法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2. 客观行为:

    • 即使法人不知情,若其作为公司管理者,存在管理过失(如未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未对会计行为进行必要审查等),导致公司发生虚开发票骗税行为,法人可能因“过失”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中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若法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法人推责给会计的法律效力

  1. 推责的合法性:

    • 法人作为公司管理者,不能仅凭口头推责来免除自身责任。若法人主张不知情,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公司财务制度、审计报告、会计的独立操作记录等)证明其确实未参与或不知情。
    • 举例:若法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务完全由会计独立操作,且法人从未签署或审批过相关虚假发票,则法人的推责可能被法院采纳。
  2. 会计的责任:

    • 会计作为直接实施虚开发票骗税行为的人员,若证据充分,将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但会计的供述或辩解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法人责任的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三、资金流是会计的,是否影响法人责任

  1. 资金流的性质:

    • 资金流是会计的,仅表明资金操作由会计完成,但不能直接证明法人不知情或未参与。若法人作为公司管理者,对资金流转有最终审批权或监督义务,则仍可能承担责任。
    • 举例:若法人虽未直接操作资金,但签署了相关资金审批文件或对会计的资金操作行为未提出异议,则法人可能被认定为“应知而未知”或“默许”。
  2. 综合判断:

    • 法院在判断法人责任时,会综合考虑法人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管理职责、资金流转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若法人能证明其确实不知情且无管理过失,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反之,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建议

  1. 收集证据:

    • 若法人主张不知情,应尽快收集公司财务制度、审计报告、会计的独立操作记录、法人的未参与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确实未参与或不知情。
  2. 咨询专业律师:

    • 虚开发票骗税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法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3. 配合调查:

    • 若法人被相关部门调查,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因隐瞒或谎报而加重责任。

总结:法人是否会因虚开发票骗税行为被判刑,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若法人确实不知情且无管理过失,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法人存在管理过失或应知而未知,则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建议法人尽快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