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它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行为,无论利益是否实现,均构成受贿罪。以下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定义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但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具体表现形式

“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某官员收受商人财物后,利用职权为该商人的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明示和默示承诺。例如,官员向商人表示会为其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即便后续因客观原因未能实际帮忙,也构成受贿罪。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 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但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并事后接受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同样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没有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如果查明该财物与之前的履职行为存在关联,也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司法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 判断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关联性。如果受贿行为是基于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且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谋取利益”的存在。
  2. 主观故意的认定:

    • 受贿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受贿人明知请托人有请托事项,仍然收受其财物,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也可以推定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3. 利益的正当性与否:

    •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受贿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4. 证据链的完整性:

    • 在认定“谋取利益”时,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这包括受贿人与请托人之间的通讯记录、财物往来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准确认定“谋取利益”的事实。

四、特殊情形处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情况,即行贿人以感情投资的方式向受贿人给予财物,但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1.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结与建议: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表现形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涉及受贿罪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