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和偷税漏税罪的区别-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罪与偷税漏税罪(现通常称为逃税罪)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内容及法律性质与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分析和比较:

一、犯罪客体

  1. 虚开发票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发票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发票行为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进而可能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2. 逃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重点在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客观行为

  1. 虚开发票罪:

    • 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这些行为并不一定与实际应税行为相对应,可能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2. 逃税罪:

    • 主要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 扣缴义务人则可能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 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三、犯罪主体

  1. 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个人则涵盖了一般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实践中还存在专门以虚开发票为业的团伙。

  2. 逃税罪:主体主要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故意内容

  1. 虚开发票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通过虚开发票来谋取非法利益,如收取开票手续费、帮助其他企业虚构成本、骗取出口退税等。这种行为并不一定是直接为了少缴自身应纳税款。

  2. 逃税罪: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直接目的就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减少自身的经济负担。

五、法律性质与量刑标准

  1. 虚开发票罪:

    • 无论情节轻重,都属于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逃税罪:

    • 首先要受行政处罚,除补交偷漏的税款及滞纳金外,还要处偷漏税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如果偷税情节严重,则属于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同时,对于初犯且有补税行为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建议:

  •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在开具和接收发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避免涉及虚开发票行为。
  • 如发现自身存在税务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避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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