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和警察可以算调解组织吗-黄龙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交通事故

交警和警察一般不算调解组织,但在特定情境下可参与调解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1. 调解组织的定义与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调解组织主要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或区域性组织等根据需要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这些组织具有民间性、群众性,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2. 交警与警察的法定职责

    • 交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心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警察(广义):包括治安、刑侦等警种,职责涵盖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二者均以执法者身份履行公权力,不属于调解组织范畴。
  3. 交警/警察参与调解的例外情形
    尽管不属于调解组织,但交警或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临时参与调解,例如:

    • 交通事故调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交警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但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进行,且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
    • 治安纠纷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警察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调解处理,达成协议后不予处罚。
      此类调解本质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调解组织的民间调解。
  4. 关键区别:调解组织 vs 行政调解

**维度** **调解组织** **交警/警察调解**
性质 民间性、群众性 行政性、公权力性
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
协议效力 民事合同性质,可司法确认 行政调解协议,不直接具有强制力
后续救济 可起诉或申请仲裁 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交警和警察本身不属于调解组织,但可在执法中依法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若需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如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纠纷等),应联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有具体案件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