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 有两家以前是关联企业 现法人更换 中标算不算串标-江伟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合同纠纷

结论:仅两家企业以前是关联企业、现法人更换这一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中标算串标,是否构成串标需要结合更多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关联企业认定及串标法律规定角度

  1. 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存在股权控制、实际控制人相同、高管交叉任职等关系,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虽然这两家企业以前是关联企业,但法人更换后,其关联关系可能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果仅法人更换,而企业之间在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面仍然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它们仍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反之,如果法人更换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已经消除,那么它们就不再是关联企业。
  2. 串标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串标角度

  1. 如果存在串标行为表现:即使两家企业现在不是关联企业,但如果它们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表现,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那么仍然可以认定它们构成串标。例如,有证据表明这两家企业在投标前进行了秘密沟通,协商了各自的投标报价,以使其中一家企业能够中标,这就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
  2. 如果不存在串标行为表现:如果两家企业虽然以前是关联企业,但法人更换后,它们在投标过程中完全独立运作,各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那么就不能认定它们构成串标。例如,这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出的技术方案、报价等都是独立完成的,且没有发现它们之间有异常的联系或交易,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凭它们以前的关联关系就认定它们串标。

建议:如果怀疑这两家企业存在串标行为,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如投标文件、通信记录、资金往来等,以确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如果确实存在串标行为,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罚款等。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招标投标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