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对生病不做过度治疗的遗嘱怎么写-彭小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婚姻家庭

老年人若想通过遗嘱表达对生病不做过度治疗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预嘱”结合遗嘱的形式进行安排,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明确核心法律工具:生前预嘱+遗嘱

  1. 生前预嘱:
    指自然人在意识清醒时,预先对自己在生命末期是否接受抢救、维持生命等医疗措施作出的书面指示。其核心作用是直接表达医疗意愿,但需注意:

    • 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生前预嘱的效力,但司法实践中,若内容合法、体现真实意愿,通常会被尊重(参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
    • 适用场景:适用于终末期患者(如癌症晚期、不可逆昏迷等),明确拒绝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过度治疗措施。
  2. 遗嘱:
    通过遗嘱可补充说明医疗意愿的背景、理由,或指定医疗决策代理人(如子女、亲友),但遗嘱本身不能直接替代生前预嘱的医疗指示功能。

二、具体撰写步骤与内容要点

1. 撰写《生前预嘱》

模板示例: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在意识清醒、自愿无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医疗意愿声明:
若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不可逆的昏迷、终末期疾病(如癌症晚期),且医疗手段已无法治愈、仅能延长痛苦时,本人拒绝以下治疗措施:
□ 心肺复苏(CPR)
□ 气管插管/切开
□ 机械通气(呼吸机)
□ 输血/输液/营养支持
□ 其他:________
本人同意以缓解痛苦为目的的保守治疗(如止痛、镇静等)。
声明人(签字/捺印):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关键点:

  • 明确触发条件(如“终末期疾病”“不可逆昏迷”);
  • 具体列举拒绝的治疗措施(避免模糊表述);
  • 签字并注明日期,建议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2. 在遗嘱中补充说明

模板示例:

“本人立此遗嘱,除对财产分配作出安排外,特补充说明:
本人已签署《生前预嘱》(见附件),明确在生命末期拒绝过度治疗。若本人因疾病或意外丧失决策能力,请我的医疗决策代理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协助医疗机构执行上述意愿。
若生前预嘱与本遗嘱内容冲突,以生前预嘱为准。”

关键点:

  • 指定医疗决策代理人(需其同意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附上生前预嘱作为遗嘱附件;
  • 明确冲突解决规则(如“以生前预嘱为准”)。

三、注意事项

  1. 合法性要求:

    • 遗嘱需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全文手写、签字;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
    • 生前预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要求非法安乐死)。
  2. 医疗实践配合:

    • 建议将生前预嘱复印件交由主治医生、家属保管;
    • 部分地区(如深圳)已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生前预嘱,可提前了解当地政策。
  3. 定期更新:

    • 若健康状况或意愿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生前预嘱和遗嘱。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条款设计、见证人选择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