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不力追责依据-李烛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审计整改不力追责依据”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当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时,就会面临相应的追责。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为审计整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2. 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将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还将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实施细则与政策文件:如《河南省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具体整改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并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具体的追责措施。

二、追责情形与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审计机关会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追责措施。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整改结果不实:如报告的审计整改结果与事实不一致,虚高于实际进度或金额等。

  2. 整改结果认定标准随意:如未达到审计处理意见要求的标准,却将问题按“已整改”报送。

  3. 敷衍应付审计整改:如对管理类问题采取建章立制的方式进行整改,但制度落实不到位,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4. 屡审屡犯:如部分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问题重复出现。

  5. 长期不推动整改:如部分单位主观上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长期不推动整改。

对于上述情形,审计机关会依法依规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整改结果不实、敷衍整改的,将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屡审屡犯、长期不推动整改的,将区分问题严重程度,对一部分问题予以移送,对一部分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对于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还将依法采取约谈、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追责问责等措施。

三、典型案例与启示

以某市审计局对全市中央、省、市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为例,审计组发现各整改责任单位普遍存在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问题整改推进缓慢、个别问题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审计机关及时采取了不同措施,包括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等,并依法依规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这一案例启示我们,审计整改必须动真格、见实效,否则将面临严格的追责。

综上所述,审计整改不力将面临严格的追责依据和措施。被审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审计机关也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成果,共同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