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否决投标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为原始签字文件,不允许使用PDF抠图等电子处理方式替代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使用PDF抠图签字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招标文件将“原始签字”列为实质性条款,则使用抠图签字属于未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否决其投标。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电子签名或PDF处理方式,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若招标文件允许电子签名,且抠图后的签字满足以下条件:
若抠图签字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
即使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若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通过抠图篡改签字时间、伪造他人签字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此时,评标委员会不仅应否决投标,还应将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建议:
如有具体招标文件条款或签字争议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