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或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业主将公共场所出租。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作为管理服务方,并非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若物业未经法定程序出租公共场所,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从物业合同约定的角度
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有权代表业主出租公共场所(如广告位、停车位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物业可依据合同行使权利。但需注意:
建议:若您发现物业擅自出租公共场所,可先要求物业出示业主大会决议及租金使用方案;若无法提供,可联合其他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制止,或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