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户口迁走后承包土地是否归集体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村民的承包地的。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所以,如果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比如,如果农村户口因考学迁走,毕业后又考录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且属于单人单户,这种情况下户口迁移者就可能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另外,因婚嫁等原因将户籍迁出后,其在原集体的相关财产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通常会相应调整或终止。这是因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一旦户籍迁出,且不再具备原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其与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能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户口迁走后承包土地是否归集体,并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承包期是否到期、户口迁移的原因、迁移后是否仍具备原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或情况,欢迎进一步咨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