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死者姓名、肖像的商标注册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商标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该条款明确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若将死者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如利用死者名誉牟利、侵犯死者人格尊严)被认定为“不良影响”,从而被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
例如:未经家属同意,将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死者近亲属情感被禁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根据该条款,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无配偶子女父母,则由其他近亲属提出)。这意味着: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细化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中明确,若商标包含已故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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