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38条是什么意思-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5-12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意思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条款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物质损失的赔偿:

    •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如伤害、杀害等)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如盗窃、破坏财物等)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
    • 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有权代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精神损失赔偿的排除:

    • 根据该条款,被害人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 特定情形的处理:

    •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条款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的不予受理,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交通事故等,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范围进行特殊考虑。
  4. 法律冲突与协调:

    • 该条款与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在民法领域,被害人可以根据案情事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诉讼中,这一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 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以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主要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的不予受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