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有做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呢-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并不单纯取决于损害的程度,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医患双方的争议、明确的损害事实以及合理的怀疑依据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医患双方存在争议

当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认为存在过错并导致其人身损害,而医疗机构对此持有异议时,医疗损害鉴定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手段。无论损害程度大小,只要存在争议,就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例如,患者可能认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术后恢复不佳,而医生则认为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恢复情况因人而异。此时,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可以明确责任归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的医疗损害事实

患者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如检查、检验报告、病历资料等,证明其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出现了身体损伤、残疾、死亡或病情加重等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损害事实的存在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如果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证明,那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将失去意义。例如,患者声称因医生误诊导致病情恶化,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医疗记录或检查报告来证明病情恶化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就相对较低。

三、合理的怀疑依据

患者一方需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如误诊、漏诊、手术失误、用药不当等。合理的怀疑依据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如果患者无法提出合理的怀疑依据,那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将缺乏针对性,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例如,患者可能仅凭主观感受认为医生的治疗方式不当,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医学依据或专家意见来支持其观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就相对较低。

四、具体适用情形

在以下具体情形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尤为突出:

  1. 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或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等行为,导致患者受损。
  2. 未充分告知与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可能的风险,或在需要患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未取得其同意即实施医疗行为,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
  3. 产品缺陷与血液问题: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

五、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途径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启动医疗损害鉴定:

  1. 双方协商委托:医患双方可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对疑似医疗事故的案件,应移交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3. 司法机关委托: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执行。刑事诉讼中涉及医疗过失犯罪的情况也适用此途径。

总结来看,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并不单纯取决于损害的程度,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医患双方的争议、明确的损害事实以及合理的怀疑依据等多个方面。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以明确责任归属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如果您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